随着旅游开发项目的逐步增加和旅游区环境的逐步优化,范围内的旅游区游客逐渐增加。电动观光车是旅游景点的新型交通工具,乘客人数多,票价低廉,游览方便,很受游客欢迎。规范旅游汽车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规范文件。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地电动观光车管理,提高城市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景点电动观光车的登记、检查、运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市旅游区观光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中心,为旅游景点内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观光车辆。
第四条观光车管理坚持严格标准、控制规模、合法经营、统一管理、安全保障原则。
第五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地观光车的总体管理和协调。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税收、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分别履行职责,做好景区内的旅游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观光车由依法取得旅游地经营资格的企业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观光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旅游电动车由公安部门负责登记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旅游车辆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经营企业或机关向公安部门申请旅游电动车登记卡时,应依法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车辆检查合格证书。
第九条旅游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担保,报废年限及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殊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游电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公安部颁发的C照片以上(含C照片)汽车驾驶执照和旅游部颁发的就业证。
第十一条观光车必须在景区内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停靠规定的地点。观光车运行的具体路线及车辆停靠地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市中心建设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汽车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定期整顿车辆,防止车辆设施受损,并在车身明显部位注明申报。
第十三条观光车驾驶员要有意识地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强迫拉客、随便拉客或非法行驶。第十四条观光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旅游汽车运营票据由经营企业或机构报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目前国家规定用户有效期为四年,一万年后必须重新提交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